村干部借民房改造索贿受贿2.8万元

2013年04月10日11:00  海南特区报 微博

□记者 王忠新 

    本报讯 49岁的符秀才在担任三亚市天涯镇黑土村委会文书时,协助政府办理民房改造却趁机索要或收受他人财物2.8万元。日前,三亚市城郊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,以受贿罪判处符秀才有期徒刑2年。

    2011年11月,有群众向三亚市城郊检察院举报称,天涯镇黑土村委会文书符秀才在办理民房改造中克扣农户12000元。2012年5月,此案转交三亚市检察院反贪局处理,该局对符秀才调查询问,符主动交待其受贿2.8万元的犯罪事实。

    经查,2009年期间,三亚市天涯镇政府在各村委会推行贫困户民房改造工作,符秀才协助镇政府对本村申请民房改造的农户进行调查摸底、资格确认,并报请审批领取民房改造补助款。

    2010年下半年,黑土村共有32户农户房子陆续竣工,符秀才协助镇政府工作人员对房子拍照验收,并联系相关部门办理民房改造补助款发放。不久,镇政府将2010年度黑土村民房改造补助款96万元(每户补助3万元)拨付到符秀才的银行账户上。

    随后,符秀才将96万元领出发给农户,但是在发放民房补助款过程中,他先后在村委会办公室、农户或自己家中向12户农户索要、克扣24000元“好处费”。此外,他还收受农户董某、董某兴各2000元“好处费”。

    2011年1月的一天,符秀才在天涯镇一家茶店,将1万元送给时任天涯镇社会事务办副主任的蒲某,以感谢对方在办理黑土村民房改造事务中的帮助。

    因涉嫌受贿罪,2012年8月,符秀才被三亚市检察院取保候审。案发后,符秀才主动全部退缴赃款2.8万元。

    法院认为,符秀才无视国家法律,在协助政府办理民房改造事务过程中,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,索要或收受他人财物2.8万元,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。被告人有索贿情节,应从重处罚。符秀才在侦查机关调查询问期间主动交待全部受贿事实,应认定有坦白情节,可从轻处罚,但不应认定为自首。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并主动退赃,可酌情从轻处罚。

    日前,三亚市城郊法院一审判决,以受贿罪判处符秀才有期徒刑2年。

(原标题:发放民房补助款索要“好处费”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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